980元/人
课时安排:学期
课程内容:关于举办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班的通知
各企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处、物业管理公司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69条规定:“国家确定职业分类,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,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。”据此,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了湘劳社发[2003]192号文件,该文件规定,从
一、培训对象
从事或有志于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。
二、报名条件
(一)物业管理员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1.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,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2.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。
3.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。
(二)助理物业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1.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,经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2.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。
3.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。
三、 培训内容、教材、师资
1. 培训内容:物业管理方案的制定、物业管理制度的制定、物业管理资金管理、物业管理房屋及设备维护、物业管理维修预算、综合经营服务、物业管理市场开发、绩效考核与论文撰写。
2.培训教材:采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统一培训教材。
3.培训师资:聘请中南大学、湖南大学及本校知名专家教授为核心的讲师团授课。
四、培训及考试时间
上半年培训时间 | 第十三期 | 3月下旬 | 考试时间 | |
下半年培训时间 | 第十四期 | 9月下旬 |
五、证书
经本中心培训后直接参加全国统一鉴定,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统考专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》,以此作为就业、上岗、晋级、加薪唯一的职业资格证明,该证书全国通用,国际认可。
六、政策待遇
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(湘办发[2007]13号)文件精神:取得高级技能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、技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和高级技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,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、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、带薪学习、培训、休假、疗养保健、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;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,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(湘劳社政字[2006]22号)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,其标准为:“已取得高级技能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,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/月的标准执行;取得技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、高级技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职业资格证书,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,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/月、260元/月的标准执行。”
七、收费标准
助理物业管理师(国家三级):980元/人;助理物业管理师网络培训:800元/人
物业管理员 (国家四级):780元/人;
八、报名材料及其他
(一)身份证、最高学历证书及复印件。
(二)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,2寸照片2张。
(三)欢迎相关单位及学校有关人员来我校培训、考证,集体报名优惠;同时欢迎相关单位及学校合作举办培训。利用业余时间上课,本期考试未通过者,下期免费培训。
(四)报名前请充分考虑周到,报名缴费后恕不退费。
(五)市内教学部乘车路线:4、104、105、115、123、140、150、701、702、703、803、804、905、908西线黄土岭下。
(六)星沙教学部乘车路线:703、127、501、704、808、星沙101到楚天家园下。
九、联系方式
市内教学部: 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266号弘林国际大厦1822室
电 话: 0731-85170211 传 真:0731-85151295
星沙教学部:长沙市星沙开元西路楚天家园B栋2301号(步步高百货楼上)
电 话:0731-84072065 84072066
联 系 人:
集体报名联系:李主任(13723877156)
团体办班联系:周主任(13574810211)
网 址: www.hnzhiyepeixun www.hnhrd.net